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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4日,中铁五局榜首工程公司中标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标的土建工程项目,黄某某担任项目担任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2号线建造公司详细担任办理该项目。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在该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2号线标项目部在橘子洲站接连墙南北侧6米规模内、东西端9米规模内需进行袖阀管注浆,但考虑对接连墙周围的一棵300年的古樟树需进行维护,在古樟树根系规模内不能带压力注浆,黄某某口头将该状况向被告人蒋某某及建造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报告,被告人蒋某某认同黄某某提出的不带压注浆计划,但未清晰表态按何种计划施工。后该项目部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在古樟树的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规模内未带压注浆,但施工方上报注浆计量时却按原施工规划图纸的工程量上报,业主方的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均在虚报了工程量的付款签呈件上签字赞同,建造公司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部门亦在付款签呈件上签署审定定见,之后交被告人蒋某某审阅。被告人蒋某某作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工程建造的副总经理,在审阅计量过程中,没有仔细检查,未曾发现此处应扣除少注浆的工程量,亦在签呈件上签字赞同付款,之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陈某及董事长彭某先后签署了赞同付款的定见,最终导致工程进度款被施工方冒领205.3048万元。
自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使用担任长沙市环线建造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和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屡次收受28人人民币134.3万元、购物卡26.5万元、金条3根算计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以上被告人蒋某某合计收受别人资产价值人民币166.4万余元。
(一)2008年5月、2010年12月,湖南沙坪修建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蒋某某任职的长沙市环线路途建造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连续承接了武广客运专线长沙站地下配套交通枢纽工程地下停车场榜首标项目、湘府东路路途工程第二标段建造工程,为感谢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的照顾,2003年至2011年每年的新年、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2年新年,湖南沙坪修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先后28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0.5万元,合计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